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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试行)

2026/03/25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崂山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风景区交通秩序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实际通行能力和崂山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崂山风景区内旅游专用路车辆通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崂山风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在景区旅游专用路设立流清、垭口、仰口、九水、柳树台查验口,对景区旅游专用路车辆通行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进入崂山景区旅游专用路的车辆,按照通行车辆使用性质和通行需求,分为固定通行车辆、临时限量报备通行车辆、限量预约通行车辆和特殊车辆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二.分  则

第五条  以下车辆为固定通行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或所在村庄“两委”审核后向景区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车辆信息录入景区交通管理系统,经查验口查验后通行。

(一)崂山风景区内运行的景区观光车,用于客服中心与各景点之间游客接驳;

(二)崂山风景区内有村庄分布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车辆。公共交通车辆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设定的路线、站点行驶;

(三)位于崂山景区旅游专用路查验口内的村民、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车辆。

第六条  以下车辆为临时限量报备通行车辆,由属地村庄和景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备,经查验口查验后通行。

(一)到景区村庄走亲、住宿、就餐以及从事民生服务的车辆;

(二)到景区村庄、单位洽谈业务、调研等公务活动车辆。

第七条  以下车辆为限量预约通行车辆,由申请人通过景区交通管理系统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经查验口查验后通行。

(一)进入崂山风景区查验口内村庄的乡村游车辆;

(二)旅行社所属客运车辆。

第八条  以下特殊车辆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公安、执法、消防、救护、抢险救援等具有明显执法标识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时,经现场核验后,优先通过查验口;

(二)施工车辆及中、重型货车,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通行的游览区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通行手续,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禁止摩托车、自行车等骑乘车辆在各查验口以内旅游专用路骑行,当地村民用于生产生活及工作需要的除外;

(四)禁止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在崂山风景区查验口以内运营。

三.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的报备和预约车辆,均实行实名制免费报备、预约,不得代他人预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条  固定通行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申报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一条  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时,车辆通行管理按照管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景区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查验口查验时间根据景区淡旺季开放时间和景区观光车运行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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