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6
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交通秩序管理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起草了《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2月7日至2月13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c88898989@163.com,并请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
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崂山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风景区交通秩序管理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实际通行能力和崂山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崂山风景区内旅游专用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崂山风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在景区旅游专用路设立流清、垭口、仰口、九水、柳树台查验口,对景区旅游专用路车辆通行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进入崂山景区旅游专用路的车辆,按照通行车辆的使用性质和通行需求,分为固定车辆、报备车辆、预约车辆、特殊车辆等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以下车辆为固定通行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或所在村庄“两委”审核后向景区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车辆信息录入景区交通管理系统,经查验口查验后通行。
(一)崂山风景区内运行景区观光车,用于客服中心与各景点之间游客接驳;
(二)崂山风景区内有村庄分布的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车辆。公共交通车辆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设定的路线、站点行驶;
(三)位于崂山景区旅游专用路查验口内的村民、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车辆。
第六条 以下车辆为临时限量报备通行车辆,由属地村庄和景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备,经查验口查验后通行。
(一)到景区村庄走亲、住宿、就餐以及从事民生服务的车辆;
(二)到景区村庄、单位洽谈业务、调研工作等公务活动车辆。
第七条 以下车辆为限量预约通行车辆,由申请人通过景区交通管理系统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经查验口查验后通行。
(一)进入崂山风景区查验口内村庄的乡村游车辆;
(二)旅行社所属客运车辆。
第八条 以下特殊车辆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公安、执法、消防、救护、抢险救援等具有明显执法标识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时,经现场核验后,优先通过查验口;
(二)施工车辆及中、重型货车,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通行的景区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许可,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禁止摩托车、自行车等骑乘车辆在各查验口以内旅游专用路骑行,当地村民用于生产生活及工作需要的除外;
(四)禁止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在崂山风景区查验口以内运营。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固定通行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申报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条 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时,车辆通行管理按照管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崂山风景区旅游专用路的车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景区管理。
第十二条 各查验口进行查验时间根据景区淡旺季开放时间和景区观光车运行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法依规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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