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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四十八年莱州府护持庙林碑】

  【清乾隆四十八年莱州府护持庙林碑】 清代乾隆四十八年为公元1783年,此碑置放在崂山明道观内,现碑已不存。文为:“特授山东分守登莱青、整饬海防兵备道、兼管驿传水利事务加三级纪录、何,为禁止骚扰以安香火事:照得崂山为东郡名胜之区,树木尤关风水,庙地乃僧道衣食之本,官差岂可常摊!今访混徒书役,每视崂山林木众多,任意砍伐,以致道士刘信桂、邹西元等屡屡控告,批行察禁,仍阳奉阴违。书役则借欠使为名,作践僧道,逼索银钱。彼茕茕僧道,十方布施,而欲夺填贪壑,不惟佛前香火无资,亦且人心刻薄可恨。合再严行禁示,仰一切军民书役及僧道人等知悉。嗣后凡有山场,经僧道完纳国课者,该处所有树木,应归本庙管理,官民不得势压擅伐。该僧道亦互相觉察,凡有不肖僧道人民,欲私行烧卖,许即禀官究治。如本庙应加修葺,需用材木,亦共同察明,方准砍伐,如违重处。其庙田一项,寺庙不宜多置,税 赋与人民同一办理。至于一应杂役,概与优免。各该僧道等务宜各守清规,不许轻自下山,涉讼干咎。各宜凛遵勿违。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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